时间:2020-09-03
关于第998320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02号
申请人:邹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维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3日对第9983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红十字会标志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来源于瑞士国徽并经瑞士政府授权,早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和使用,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红十字标志本身存在巨大差别,两者不构成近似,不会产生与红十字标志的混淆。
2、被申请人及其十字盾牌商标、版权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广泛宣传使用,作为高知名度 、版权予以保护。
3、申请人名下企业屡次抄袭和模仿维氏集团的诸多商标,本案之无效宣告是出于恶意和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提起。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维氏产品中文宣传册、维氏系列品牌在军刀等诸多商品上的宣传和使用、知名度证据;
2、维氏在世界军刀行业的排名;
3、百度关于“VICTORINOX”搜索结果、维氏在瑞士的商标知名度调查;
4、维氏在中国及全球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5、维氏在中国的版权登记证明、瑞士军刀产品受到中国国家领导人赞誉的相关文件;
6、维氏产品获奖资料、广告宣传、营销材料、销售记录;
7、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
8、相关的判决书及裁定书、维权证据;
9、瑞士政府对于维氏使用红底白十字盾商标的授权、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全文;
10、申请人独资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和商标列表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
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据争议商标在箱包类产品上经使用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属于相近似的标识。
3、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是法律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与其他无关。
4、已与在先类似情形的案例裁定不予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羊等)的生皮、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盾牌图形及居于盾牌图形中央的十字构成,其中十字图形的横线部分与盾牌图形的两边相连,形成难以拆分的整体,争议商标图形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