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32805号“穆奇鱼MOre Fi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21号
申请人:江苏奇奇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2805号“穆奇鱼MOre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3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会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穆奇鱼”使用在活动物、活家禽、海参(活的)、甲壳动物(活的)、贝壳类动物(活的)、虾(活的)、龙虾(活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卵、活鱼、鲑鱼(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