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50565号“太阳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糖烟酒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卓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绍萍
申请人因第3250565号“太阳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87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大型国有食品企业。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在持续使用。授权汕头市糖烟酒公司太阳观商场为申请人的子公司,负责销售申请人旗下品牌产品。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汕头市糖烟酒公司太阳观商场(以下称太阳观商场)独家经销销售“太阳观”食品系列的《授权书》、太阳观商场企业信息;
2、太阳观商场委托广告设计公司进行月饼包装设计的协议;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太阳观”月饼的销售合同;
4、太阳观商场工场生产报表;
5、太阳观商场购买食用油、陷料的发票、验收单;
6、销售月饼的记账凭证、太阳观商场的工商银行收款凭证;
7、标有“太阳观”商标的月饼包装袋、宣传单、包装盒及标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3、7基本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答辩,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0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
2、证据1仅表明申请人授权太阳观商场经销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在无太阳观商场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包装设计的服务协议无相应付款凭证佐证,不能证明协议的实际履行。证据3销售合同无付款凭证佐证,不能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4生产报表、证据7包装袋等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已进行了实际的宣传和销售。证据5为申请人购买食用油等商品的发票,该份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6中销售月饼的记账凭证未显示复审商标,仅凭工商银行收款凭证无法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品牌商品进行销售的收入。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0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