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1897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02号 - 申请人:大荒(福建)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1897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02号

       

      申请人:大荒(福建)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9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以汉字“荒”为原型设计,具有特殊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65674号“茶 I@YOU@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5649号“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472765号“茶 逸茶逸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684858号“荒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19033号“杨标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读音、形状、含义等方面有极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经过一定设计,整体外观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茶”、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荒”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饮水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