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64283号“羊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54号
申请人:五原县清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4283号“羊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2500号“羊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01360号“羊都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字体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羊都”与引证商标二“羊都宝”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冷冻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冷冻肉、肉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