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96344号“THE BODY SHOP
FRESHNU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1号
申请人:波蒂•淑珀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6344号“THE BODY SHOP FRESHNU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的门户商标“THE BODY SHOP”和臆造词“FRESHNUDE”构成,“FRESHNUDE”并非固有的英语词语表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FRESHNUDE”、“NUDE”单词解释页;商标注册信息;使用“NUDE”作为产品名称以及广告语的实例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的英文“NUDE”可译为“裸体的”,该标识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