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647746号“秦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94号
申请人:陕西秦峰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7746号“秦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2877号“永利传芳及图”商标、第6120895号图形商标、第3825154号图形商标、第9121865号“鲁东青云及图”商标、第3203643号“泰液 TAIYE及图”商标、第648398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获得较大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秦液”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泰液”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泵、液压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