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00134号“爱尚小嘿马AI SHANG XIAO
HEI 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85号
申请人:马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0134号“爱尚小嘿马AI SHANG XIAO HEI 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性较强的图文组合商标,也是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575030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