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737284号“LOVOGU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18号
申请人:深圳市姚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7284号“LOVOG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显著性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10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