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915580号“倍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0号
申请人:特焙尔食品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5580号“倍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行业通用词语,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作品登记证书、订单、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倍效”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多倍效果”、“加倍效果”等含义,指定使用在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效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