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81225号“长江正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51号
申请人:吉才仁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1225号“长江正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4077号“长江源CJ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6503号“长江福源CHANGJIANGF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18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13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43746号“汉水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034101号“扎贡山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97984号“长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长江正源”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长江源”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净化剂、杀虫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