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78740号“三一云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29号
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8740号“三一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36539号“三角云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极强的地域指向性和极高的辨识度,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一云谷”与引证商标“三角云谷”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