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98387号“年年红蜻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39号
申请人:王永生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8387号“年年红蜻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925号“红蜻蜓”商标、第4187886号“红蜻蜓”商标、第23577301号“红蜻蜓 RED DRAGONF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订单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年年红蜻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汉字“红蜻蜓”,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