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美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04710号“美林美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25号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丰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人):刘四委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4710号“美林美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于2019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丰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9034号“美林美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即深圳丰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消防栓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