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80030号“干衣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60号
申请人:深圳生达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0030号“干衣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表达的整体含义为“洁净的衣物如同珍宝一般给人极为舒适的体验”,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与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及区分功能得到了显著强化。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干衣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