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404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59号
申请人:杭州朗杰测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4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3603号“EMF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32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整体外形等有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有效期到期后没有续展,请求待一年保护期过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播放键图标以及二极管符号的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多路转换器、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