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130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92号 - 申请人:重庆兵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13005号“黔味思烤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92号

       

      申请人:重庆兵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3005号“黔味思烤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45266号、第349342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黔”、“味”系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混淆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对我国的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