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07447号“瑞车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54号
申请人:山西瑞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7447号“瑞车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8661号“瑞车会RE-CAR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51411号“瑞车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音、形、义上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正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理过程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一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2702号”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瑞车汇”与引证商标二“瑞车轩”仅末尾一字之差,二者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