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德盈香 老酒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3255220号“歌德盈香 老酒专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66号

       

      申请人: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255220号“歌德盈香 老酒专家 GOOGUT WINE & SPIRI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3298号“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2646号“歌德盈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开发票;商业审计”服务予以维持,上述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歌德盈香”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歌德盈香”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六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四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四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