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383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51号 - 申请人:聂林鑫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38341号“皇家洋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51号

       

      申请人:聂林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8341号“皇家洋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779号“皇家及图”商标、第3037191号“皇家 HUANGJIA”商标、第3053372号“皇家 HUANGJIA”商标、第7041499号“皇家 HUANGJIA及图”商标、第7589837号“皇家 HUANGJIA及图”商标、第7989715号“皇家 HUANGJIA及图”商标、第4824226号“皇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皮鞋;服装;戏装;防水服;布鞋;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皇家洋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认读文字“皇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