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GIE BOM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144号“BOOGIE BOM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96号

       

      申请人:EPIC GAMES,IN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144号“BOOGIE BOM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14、25、26、28类商品及第41、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英文“BOOGIE”尚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4、25、26、28类复审商品及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