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463888号“吉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3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3888号“吉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34727号“吉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吉柿”与引证商标“吉市”在文字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