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183549号“JC JC CLEANSING
WA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3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自由之丘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3549号“JC JC CLEANSING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4953号“JC JaneCl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57750号“JC JaneCl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有道词典及百度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字母“JC”,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