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553912号“科大讯飞DingD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02号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3912号“科大讯飞Ding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031488号“DING DONG及图”商标、第17031471号“Ding Dong及图”商标、第11689907号“DINGDANG看片及图”商标、第6927923号“DING DING及图”商标、第6984687号“DingTong及图”商标、第26481617号“DingDong”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