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味椰店Coconut Treas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235548号“珍味椰店Coconut

    Treas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88号

       

      申请人:天津市和平区椰皇食品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5548号“珍味椰店Coconut Trea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16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3018383号“敖凤AO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61205号“椰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34294号“友助YOU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83692号“椰岛风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773749号“檀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40367号“椰海食尚Coconut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552995号“香蕉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食用燕窝等复审商品、第43类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