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137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89号 - 申请人:广州市联禾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137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89号

       

      申请人:广州市联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3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4977号“银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1916号“GU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作出撤销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申请商标相关的著作权及商标转让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74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独立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