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84704号“BUILT FOR THE WI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43号
申请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4704号“BUILT FOR THE W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单词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BUILT”可译为“建造、建立”,“FOR”可译为“为了”,“WILD”可译为“荒野;野生的”,申请商标“BUILT FOR THE WILD”指定使用在“服装;衬衫”等全部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