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94673号“天下好车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52号
申请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4673号“天下好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9056号“天下收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3920号“天下茶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2270号“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39802号“天下酒倉TIANXIAJIU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81466号“天下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障碍。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若其申请人不申请驳回复审,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地域差距大,经营范围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的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商品包装;运输;出租车运输;汽车出租;司机服务;停车位出租;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商品包装;车辆租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包裹投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商品包装;车辆租赁”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地域差距等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贮存;包裹投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