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866542号“PB/APART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34号
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6542号“PB/APART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0045号“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34288号“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9894号“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考虑对引证商标三采取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79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室内窗用遮光帘(家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具柄(非金属)”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B”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PB”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有明确区分,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长凳(家具);桌子;长沙发;沙发;茶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长凳(家具);桌子;长沙发;沙发;茶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