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咪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207960号“妈咪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37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960号“妈咪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238号“妈咪宝贝 亲子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接受对“技术研究;材料测试”服务的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956456号“妈妈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服务的驳回决定,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软件即服务(SaaS);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软件即服务(SaaS);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环境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妈咪宝贝”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妈咪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