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10187号“21Vianet Blue 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84号
申请人: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0187号“21Vianet Blue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4167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2225号、第2932017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2742号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且二者整体尚可区分,故二者并存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