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088653号“抖音斐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47号
申请人:杨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88653号“抖音斐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97059号、第278182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6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申请待审中,商品项目处于待删状态,不宜将其直接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抖音”、引证商标三“抖音”,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其他特定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