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V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9473270号“SILV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部格拉夫工厂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世界白银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73270号“SIL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25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疑问,请求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进一步审查。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如下:
      1、百度百科关于世界白银协会介绍打印件;
      2、关于世界白银协会复审商标介绍及中文翻译;
      3、被申请人推广服务(SPS)、复审商标品牌银器零售联线介绍及中文翻译;
      4、被申请人推出的银界资讯。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28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2、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3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双方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请求撤回该评审申请,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双方和解要求撤回评审申请,维持商标注册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