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63236号“共享街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69号
申请人:柳州市长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3236号“共享街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1601号商标、第3811606号商标、第8062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时器(手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车辆用蓄电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网本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