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江南织造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873278号“万事利江南织造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43号

       

      申请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3278号“万事利江南织造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451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提交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3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我局合理推定,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先不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