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52868号“wetow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67号
申请人:郑卫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2868号“weto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18420号“未途 wetowe”商标、第18181513号“WOTOWO”商标、第30287836号“WE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明确。3、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调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字母组合“wetow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字母组合“wetowe”、引证商标二“WOTOWO”、引证商标三“WETO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上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