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843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96号 -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984375号“奥飞欢乐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96号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4375号“奥飞欢乐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3362号“奥飞 AO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已获得较高的认知度,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主题乐园相关宣传报道、微信公众号宣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奥飞欢乐世界”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奥飞”,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