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419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78号 - 申请人:厦门旻刘服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41920号“謐思旻 FABRIC MS M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78号

       

      申请人:厦门旻刘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1920号“謐思旻 FABRIC MS M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1631号“FABR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73662号“Fabric animals bang on the do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54791号“FABR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在第16类上的领土延伸申请均已被撤销,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FABRIC”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Fabric”完全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卡纸板制品、包装纸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