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2229450号“金牛新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57号
申请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229450号“金牛新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46号“金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8517号“金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91365号“王者金牛 KING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95947号“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烹调器具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做出的2017撤W03901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1273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牛舒适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金牛”,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坐浴浴盆、浴室装置、浴室用管子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水箱液面控制阀、抽水马桶、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污水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淋浴热水器、水过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燃气炉、坐浴浴盆、浴室装置、浴室用管子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水箱液面控制阀、抽水马桶、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污水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淋浴热水器、水过滤器外的空气除臭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坐浴浴盆、浴室装置、浴室用管子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水箱液面控制阀、抽水马桶、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污水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淋浴热水器、水过滤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