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凉小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457922号“我叫凉小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00号

       

      申请人:新疆凉小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知知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7922号“我叫凉小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96428号“凉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我叫凉小皮”品牌设计及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我叫凉小皮”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凉小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