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WE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065033号“SHAWE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98号

       

      申请人:王庆隆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5033号“SHAW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8482号“莎瓦玛 SHAWERMA”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管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