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01971号“里斯科斯 RISC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31号
申请人:大鹿(危地马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971号“里斯科斯 RISC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6793号“RUS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68434号“MEDWI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91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草鞋;海滨浴场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里斯科斯”和英文“RISCOS”及图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RUSCOS”均由四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