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7539826号“HI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亨俐贝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39826号“H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76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培训”等服务项目上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申请人于2015年与杭州仁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2017年培训供应商合同;
      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16日履行签订的2015年-2017年培训供应商合同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票据、培训内容等;
      三、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2日履行签订的2015年-2017年培训供应商合同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票据、培训内容等;
      四、用于内部员工交流、培训所使用的《常识及用语小手册》印制报销发票及样本;
      五、申请人标识用于培训和宣传的其他使用证据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为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 “培训”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中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并且合同显示由申请人委托杭州仁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员工进行培训,均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培训”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证据二、三、四、五中的学员手册、峰会常识及用语小手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培训”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