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240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668号
申请人:常熟市多米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4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7928号商标、第19099577号商标、第5051804号商标、第83290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