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46033号“屋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666号

       

      申请人:杭州西特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6033号“屋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极强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屋霸”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