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209998号“25H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83号
申请人:上海智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9998号“25H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6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3485号商标、第15294511号商标、第27380190号商标、第27388003号商标、第26245375号商标、第7045030号商标、第183065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