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zw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19280号“bizw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97号

       

      申请人:宁波高芭瑞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9280号“biz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1114号商标、第172538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衬衫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