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3791号“TINYP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32号
申请人:嘉兴市微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3791号“TINY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7780号“TI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78607号“TI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07987号“TI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毛球去除器(电或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毛球修剪器;牙刷盒;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TINYPET”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