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49952号“琦泉集团QIQUAN
GROU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05号
申请人: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9952号“琦泉集团QIQUAN GROU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与申请人的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直以“琦泉集团”的名义从事活动,使用“琦泉集团”符合商业惯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