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36547号“煙莊 Bayan z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66号
申请人:何昶江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三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6547号“煙莊 Bayan 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24405号“柴可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9335号“烟庄骨科 张启祥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